第三十三章基层工会的工资集体协商工作
基层工会工资集体协商代表的产生及权利
1.工会和职工一方的协商代表由工会指定和职代会推举产生,工会主席为工会和职工一方协商代表的首席代表。
2.企业一方的协商代表由企业法人代表或负责人指定,企业法人代表或负责人为企业一方协商代表的首席代表。
3.双方协商代表人数对等,具体人数由双方协商确定。
4.协商双方的首席代表轮流担任协商会议执行主席,负责工资集体协商的协调工作,并对协商过程中发生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。
5.协商双方可书面委托本企业以外的专业人士作为本方的协商代表,委托人数不得超过本方代表的1/3。
6.协商代表享有建议权、否决权、陈述权、享受待遇权(即工资、奖金、津贴、补贴、保险福利待遇不变)、不得违法解除或变更其劳动合同权、不受歧视权。
7.协商代表要履行:保守商业秘密、遵守协商规则、履行代表职责等义务,不得采取过激、威胁、收买、欺骗等行为。
基层工会工资集体协商的适用范围与原则
一、工资集体协商的适用范围
1.企业正式投产开业。
2.企业具备开展参加工资集体协商所需资料。
3.有工会组织或半数以上职工提出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的要求。
二、工资集体协商原则
1.坚持工资分配应遵循“按劳分配”和“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的原则”。
2.坚持职工的工资水平在本企业经济发展的基础上合理增长的原则。
3.坚持公开、公平、公正的原则。
基层工会工资集体协商主要内容
1.企业分配制度、工资标准和工资分配形式。
2.职工年度平均工资收入水平及其调整幅度。
3.奖金、津贴、补贴等分配办法。
4.工资支付办法和发放时间。
5.企业工资支付制度,包括本企业最低工资标准、职工在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办法,如:加班加点、法定休假日、带薪年休假日、婚丧期间、事病假期间,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的工资标准。
6.工资协议的期限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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