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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五卷警钟长鸣第18章社会各界评论禹作敏案
新华社播发题为《国法不容——禹作敏犯罪事实》的长篇通讯,写道:共和国庄严的法律不容践踏,也不容超越法律之上的人。
郭凤莲很有深味地说:“这也给我们敲响了一个警钟,就是在取得成绩的情况下,应该怎么看待自己,怎么约束自己的行为。不能说是一个反面例子,但总可以是衡量我们自己的一个尺子。”
李占发说:“如果不明确产权,加强监督,不是李凤政的结局,就是禹作敏下场!”
就在天津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禹作敏等人进行公开审理的同一天,即1993年8月27日,新华社播发题为《国法不容——禹作敏犯罪事实》的长篇通讯。在报道了禹作敏有关犯罪事实后,文章这样写道:
蜕化变质、无法无天,堕落成为一名罪犯,这是今天的禹作敏。那么,昨天的禹作敏又是一个什么样子呢?
“从根子上讲,禹作敏原本并不是一个坏人。”静海县委一位负责人不无惋惜地说:“他曾经是一个有头脑的大邱庄致富的带头人。”
从一个名扬四海的致富带头人,蜕变为国法不容的罪犯,禹作敏给人们留下的教训是深刻的。在接受审讯时,禹作敏不只一次地提到自己过去15年间在大邱庄创业和发展中的辛辛苦苦。但是共和国庄严的法律不容践踏,也不容超越法律之上的人。
8月28日,《人民日报》发表了《前车之鉴》的社论,文章要求:
全国人民一定要从大邱庄事件中吸取教训,加强精神文明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,提高人民的文化道德素养和法律意识。决不允许在党内和人民政权内出现谁也管不了的“土围子”和“土皇帝”。
嗣后,《法制日报》、《天津日报》、《文汇报》、《工人日报》、《中国青年报》以及香港、台湾等地的报刊也对禹作敏被判刑发表了评论文章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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